开办连锁药店,除满足其基本条件外,至少需在省内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自行开办的连锁门店,同时还需面临更严监管。
连锁企业在总部设配送中心的,其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并满足经营需要,其中经营冷藏药品的,冷库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必须执行“六统一”管理的规定,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格式、统一服务规范。
开办连锁药店,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让业内人士关心的问题就是连锁总部及门店的监督管理事权所属问题。
根据《通告》,连锁总部及门店的监督管理事权这样规定:
省药监局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可对连锁门店进行延伸检查。连锁门店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连锁门店的许可、检查和处罚。
除此外,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抽查不少于3家连锁门店。
连锁药店药品储存和配送管理要求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包括新开办)不设配送中心,可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的通告》(〔2019〕第5号)有关规定,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除了对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及监管做出规定外,关于业内关心的远程审方及执业药师配备问题,《通告》中也做出相关答复。
关于连锁药店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远程审方、设立自动售药机及网络零售药品等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