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可与食物同时服用,也可单独服用。
本品推荐剂量为每次75或150mg,每日2次;或者每次50mg或100mg,每日三次。
起始剂量可为每次75mg,每日2次;或者每次50mg,每日三次。可在一周内根据疗效及耐受性增加至每次150mg,每日2次。由于本品主要经肾脏排泄清除,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调整剂量。以上推荐剂量适用于肌酐清除率≥60毫升/分的患者。
服用本品300mg/日,2至4周后疼痛未得到充分缓解的患者,如可耐受本品,可增至每次300mg,每日2次,或每次200mg,每日3次(600mg/日)。由于不良反应呈剂量依赖性,且不良反应可导致更高的停药率,剂量超过300mg/日仅应用于耐受300mg/日剂量的持续性疼痛患者(见【不良反应】)。
如需停用普瑞巴林,建议至少用1周时间逐渐减停。
肾功能损伤患者用药:
由于不良反应呈剂量依赖性,且本品主要经肾脏排泄清除,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应调整剂量。肾功能损伤患者应根据肌酐清除率(CLcr)调整剂量,详见表1。应用该表时,需要估计患者的CLcr(单位为毫升/分)。CLcr(单位为毫升/分)可通过测定血浆肌酐水平(mg/分升)代入Cockcroft 和 Gault 方程进行计算。
CLcr(ml/min)=[](女性患者x0.85)
或
CLcr(ml/min)=[](女性患者x0.85)
对正在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应根据患者的肾功能来调整普瑞巴林的日剂量。除调整日剂量外,每进行4小时的血液透析治疗,应立即给予一次补充剂量的普瑞巴林(见表1)。
表1. 根据肾功能调整普瑞巴林剂量
肌酐清除率(CLcr) (mL/分) | 普瑞巴林 每日总剂量 (mg/日)* | 给药方案 | |||
≥60 | 150 | 300 | 450 | 600 | 每日2次或每日3次 |
30-60 | 75 | 150 | 225 | 300 | 每日2次或每日3次 |
15-30 | 25-50 | 75 | 100-150 | 150 | 每日1次或每日2次 |
<15 | 25 | 25-50 | 50-75 | 75 | 每日1次 |
血液透析后的补充剂量(mg)↑ | |||||
按25mg每日1次服药患者:单次补充剂量为25mg或50mg | |||||
*每日总剂量(mg/日)除以每日服药次数,得到每次服药剂量(mg/次)
↑补充剂量是单次额外给药
肝功能损伤患者用药:
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用药剂量(见【药代动力学】)。
5.0